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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3月8日地区*发布*六十三号令,正式公布新的《**标识标注办法》,该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。自2012年5月1日之后,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自己的产品和宣传材料上标注**标示的应该按照新的规定执行,如果**标识标注不当,有可能构成假冒**行为,而受到管理**工作的部门处罚。新发布的《**标识标注办法》全文如下。 **条 为了规范**标识的标注方式,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,根据《*人民共和国**法》(以下简称**法)和《*人民共和国**法实施细则》的有关规定,**本办法。 *二条 标注**标识的,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标注。 *三条 管理**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**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。 *四条 在授予**权之后的**权有效期内,**权人或者经**权人同意享有**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**产品、依照**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**标识。 *五条 标注**标识的,应当标明下述内容: (一)采用中文标明**权的类别,例如中国发明**、中国实用新型**、中国外观设计**; (二)地区*授予**权的**号。 除上述内容之外,可以附加其他文字、图形标记,但附加的文字、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。 *六条 在依照**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**标识的,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**方法所获得的产品。 *七条 **权被授予前在产品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,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、专利申请号,并标明“专利申请,尚未授权”字样。 *八条 **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*五条、*六条或者*七条规定的,由管理**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。 **标识标注不当,构成假冒**行为的,由管理**工作的部门依照**法*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。 *九条 本办法由地区*负责解释。 *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。2003年5月30日地区*令*二十九号发布的《**标记和**号标注方式的规定》同时废止。